江苏中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7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山村。
法定代理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华玖玺街商业用房沿街商业219-221号。
法定代理人:刘昊,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财保578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429229元。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对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42922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