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6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贤,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平陆县傅岩路虞国新天地21号楼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贾红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宁,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恒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条山街怡景华庭,1幢1层S12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曲建民
被告:平陆县常乐镇人民政府
地址:平陆县常乐镇集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选停
原告***与被告***江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陆县常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万元及利息3645元(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依法判令第二、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计9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