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5697号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城北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