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3989号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