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3989号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