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6044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告:四川川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2栋17-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川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川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川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