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9483号
原告:王喆,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沭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小店朝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云,女,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盛和创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王喆、***与被告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表示***已经向其履行完毕调解金,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一次性解决,二原告不得再就此事向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王喆、***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喆、***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王喆、***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苑路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宗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