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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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107号之一
原告: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3L85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前孔村E8文创大厦817-1室。
法定代表人:郭敏敏,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琴、林滢,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740674XP,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小店朝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杭州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