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2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百子行政村小徐自然村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绘萍,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红,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莎,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萱,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云,女,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爱德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园新地标****div>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经,男,北京爱德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小店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凤红、佳恒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北京爱德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伦公司)、中新合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合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88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