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1)陕0111执保91号
陕西斌凯商贸有限公司:
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2021)陕0111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已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系统原因),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单位)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在申请立案时将本通知书递交立案窗口,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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