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建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9669A。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94********,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3号15栋2单元2楼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111.4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