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783号
申请人: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3839983W,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兵,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暄,陕西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凤鸥,陕西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9669A,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MA6XA0PG26,住所地宝鸡市太白县北侧。
负责人:侯少伟,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银行存款176540.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1、户名: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开户行:长安银行宝鸡公园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2、户名: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3、户名: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长安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70100000150112010900245477)。申请人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君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