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3民初3201号
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租费及违约金75427.42元,诉讼费8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宝鸡市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房租费及违约金75427.42元,诉讼费843元,共计76270.4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044元,案外人宝鸡市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恢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