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3788号豪邦大厦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