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财保23号
申请人:凤阳县鹿塘苗圃场,经营场所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6MA2NPAMH44。
经营者:***,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612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凤阳县鹿塘苗圃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留被申请人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凤阳县人民医院享有的应付款及利息46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阳县鹿塘苗圃场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并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安徽新宇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凤阳县人民医院享有的债权46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凤阳县鹿塘苗圃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