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康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新康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新康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郝俊,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大同市新康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新康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同市新康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钧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