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兵,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鹏,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创客美食广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办(福银南)XX村XX路XX段XX号XX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王小萍,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王小萍,一审被告):,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工设计公司)、被上诉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创客美食广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美食公司)、王小萍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仅仅因为收取装修款的系王志安账户及被上诉人陈述即认定上诉人未支付装修款不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平原则,应予纠正。2、西安漫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王珂已向王志安清偿涉案装修款共计33.1万元。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四份《装饰装修合同》,申请人通过本人账户、王小萍、王珂向被申请人已经足额付清了涉案合同的装修款,不存在拖欠情况。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已付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百工设计公司与***2016年5月16日签订了涉及XX城XX广场的施工合同,***在2016年6月3日、8月26日转账支付200000元,***就涉案合同尚欠付百工设计公司工程款620000元。***主张西安漫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王珂已向王志安清偿涉案装修款共计33.1万元一节,经查,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6日王珂付款期间,王志安与***之间还有其余两份施工合同,且王珂每次付款用途并不明确,王珂与***有利害关系,其在诉讼当中的书面证明材料不足为信,因此原审法院对于***所称对涉案工程款已经支付的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珂已支付的工程款可在另案中解决。***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李勇杰
审 判 员 张奋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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