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1年03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陕01民终1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某某628068元及利息,未受偿628068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哲
审 判 员 薛 骞
审 判 员 吴 江
二0二0 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瑞 荣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 瑞 荣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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