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963号
原告:苏州守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忠,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
原告苏州守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艺人公司)与被告西安百工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百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守艺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被告西安百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忠、刘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守艺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保底租金损失78400元、管理费损失37100元、档口联营扣点损失15848元,合计人民币1313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15日,苏州消防吴中大队对被告装修的守艺人公司(悠方美食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因被告在装修中未在厨房与餐厅之间设置有效防火分隔,且其提供的厨房间防火门未灌浆,勒令守艺人公司(悠方美食秀)停止营业。2018年6月28日,其经过整改后方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其认为被告的装修不符合消防要求,并给其蒙受重大财产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西安百工公司辩称,1、其为被告提供的系装饰装修,而非消防工程施工;2、苏州消防吴中大队出具的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的主体系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同时不同意投入使用的原因也并非只有原告,还有商场一层、二层商铺的原因;3、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与曹文斌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约定由西安百工公司承包曹文斌位于苏州悠方美食秀4层的装饰装修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装修面积157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西安百工公司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本合同不含的项目有:空调、消防、软饰、广告等。2018年4月底,守艺人公司(悠方美食秀)在该处正式开业。庭审中,原告称其在上述合同签订时尚未成立,故由曹文斌与被告签订前期装修合同。
2018年6月19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中区大队向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载明: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悠方购物中心)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18年6月15日前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1、位于**的“马威服饰”安全出口指示灯不亮、防火门未灌浆;2、位于**的“红孩子母婴”空调机房的防火分隔未做到位、室内消防栓无标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3、位于**的“守艺人餐饮”厨房与餐厅之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厨房间防火门未灌浆。2018年6月15日至6月28日,守艺人餐饮(悠方美食秀)停业整改,具体整改由被告提供,2018年6月22日,被告派工人对防火门进行灌浆,6月23日作防火门分割。另,被告称其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并未要求做防火门分割,且防火门为钢制门,原告未要求灌浆,且原告也向其支付整改费用。
庭审中,原告称其将悠方美食秀分成27档口出租27家商户,并与承租方签订《档口联营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其支付租金(保底租金或抽成租金)、管理费的标准,因悠方美食秀在2018年6月15日至28日期间整改无法营业,故承租方未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具体金额为:1、因其中16家承租户采取每月保底租金方式计算租金,每月租金合计168000元,故保底租金损失为:78400元(168000元∕30天*14天);2、其他11家商户的租金按照月营业额的比例计算抽成租金,营业额系根据2018年4、5月份的月平均营业额169800元计算,故档口联营扣点损失(抽成租金)为:15848元(168000元∕30天*14天*20%);3、其中23家商户的管理费均为每月3000元、3家商户的管理费为每月3500元、1家商户管理费为0元,故管理费损失为37100元(79500∕30天*14天)。
另,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将双方在(2019)苏0506民初5359号案件中(西安百工就本案所涉项目要求曹文斌支付工程款纠纷)的证据作为本案适用,经查,西安百工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举证的涉案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美食秀增项单中未载明防火分隔项目,且防火门系钢制防火门。
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其与承租户签订的《档口联营合同》载明的承租户联系电话逐个核实,承租户称每个档口的每月营业额均在守艺人公司,守艺人公司扣除档口应支付的租金和管理费再将多余的营业额退回承租户,故其也不可能结欠守艺人公司租金和管理费,反而守艺人公司未将应返还的押金及营业额退还其。
以上事实由《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档口联营合同》、(2019)苏0506民初5359号案卷的证据材料等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及(2019)苏0506民初5359号案卷材料,无法证实防火分隔项目系《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被告应当施工的项目,且亦无法证实被告应当提供原告的防火门系灌浆防火门。另,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停业整顿期间的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的实际产生,再结合本院向承租户电话核实的情况即承租户均称缴纳了租金及管理费,反而系守艺人公司未退还押金及营业额。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守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6元,由原告苏州守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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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凡
人民陪审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马永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