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7951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葑门西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69号方中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站路1588号西楼18层01、11、12单元。
负责人:***。
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工程公司)与被告南京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志广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电讯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预付款(咨询服务费)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志广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志广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原告申报办理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当日,原告向被告办证服务费12万元。2018年8月,被告志广公司苏州分公司经办人告知无法履行合同,原告遂即要求退还预收款12万元,被告志广公司苏州分公司答应全额退款,并开具了由被告志广公司出具的收件单据一份,收走了合同书原件及收据原件。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原告款项,原告也无法联系上被告,故原告诉请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被告志广公司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已于2018年12月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