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030号
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葑门西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莉,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1390号。
负责人:李宝祥,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莉,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1幢8楼。
法定代表人:尹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第三人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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