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怀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洲,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被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乾元。
上诉人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张东孝及原审被告徐乾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与参加庭审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清,本案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亚非
审判员  陈泽环
审判员  庄云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小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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