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王思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2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葑门西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齐门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生,住新沂市。
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王思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第二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43000元,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768元,由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支付4476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76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72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查封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汽车五辆,查封登记在***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本院至银行、房产及车辆登记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苏州通建货运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查封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