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940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74740.05元。
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天津海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740.05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