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10225丹阳市文中五金厂与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10225号
原告:丹阳市文中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4401870E,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访南工业园。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3004714291,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文中五金厂与被告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文中五金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839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