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940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怀倩,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担保人天津海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740.05元。
现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天津海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740.0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