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72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海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天津海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740.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