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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850号

原告上海康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5元,由原告上海康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谭映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陆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