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97XXXX0014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57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