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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3705016XXXX000149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XXXX0000014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4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