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立信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3841号
申请人: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安泰丽景**楼104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椒县立信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椒县立信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立信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额资产。申请人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全椒恒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立信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