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1606号
原告:总立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刘凌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84-2地块、无锡梅育路**div>
法定代表人:TRAUDTIMOTHYWAYN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霁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和,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总立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博文
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
人民陪审员 周勤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