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风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3016号
原告: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黄海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242814525N。
法定代表人:臧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华,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风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展艺路艺展中心三期二楼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34B0W。
法定代表人:赵鑫。
被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林峰,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鸿风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