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老城粮库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付如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原市老城粮库,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老城街教军场村。
法定代表人:杨英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老城粮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2881.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张宏颖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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