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公司等申请诉前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709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付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机械设备、未上市公司股权)。
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张 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