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496号
申请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付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696196370W。
法定代表人:李季。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7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