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4661号
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如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伟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关心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