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2421号
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门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444871X5。
法定代表人:衡孝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临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986561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