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8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苏0508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在就本案进行协商,本案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上述理由撤回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在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玮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程广超
法官助理 张伟松
书 记 员 朱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