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550号 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合丰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051707XL。 法定代表人:黄龙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911756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599号东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D6U4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