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5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051707XL,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镇合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94152872R,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509民初1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669.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7669.1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5936元,由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936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届期,因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81336.71元,申请执行费26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被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苏0509破1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509民初14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坚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