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龙海。 被执行人: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工发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5元,***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75元,执行费4559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处,冻结期限一年。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如皋市××街道××的不动产,经向如皋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核实,被执行人开发的***项目房源已经全部办理网签备案。 3.至被执行人注册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办公经营场所,前往***售楼中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22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注销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冻结期限为3年。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