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2民初3487号 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合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如皋经济开发区工发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基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兆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兆基公司给付汇票金额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8日,神龙公司收到兆基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票号分别为210330627056220210208856800990、21033062705622021020 8856801187、210330627056220210208856801138。上述汇票均载明出票人为兆基公司,收票人为神龙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2月8日,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2021年2月9日,神龙公司将上述3张汇票背书转让给苏州市强龙装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龙公司)。2022年2月8日票据到期后,强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强龙公司向神龙公司行使追索权,2022年2月28日,神龙公司向其清偿票据款30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神龙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兆基公司辩称,1、神龙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2、确认案涉票据未能承兑,但神龙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与强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而不是变相贴息,以及神龙公司主体资格及票据流转均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8日,兆基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作为收票人的神龙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份,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2月8日,票据号码分别为210330627056220210208856800990、21033062705622021020 8856801187、210330627056220210208856801138,票据金额均为10万元,承兑人为兆基公司。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2月9日,神龙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强龙公司。2022年2月8日,强龙公司向承兑人兆基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签收。2022年2月25日,强龙公司向其直接前手神龙公司发起追索,并将案涉汇票退回神龙公司。2022年2月25日,神龙公司就上述三张汇票向兆基公司发起追索申请,未果。目前案涉票据状态均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另查,2022年2月28日,神龙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作为收票人的强龙公司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两份,票据编号分别为:131330506026720220228178575496、1313305060267 20220228178575558,票据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合计30万元,承兑人均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承兑人均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神龙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强龙公司开具前述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为向强龙公司清偿上述由兆基公司开具的3**清偿商业汇票的债务。 2022年4月8日,神龙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经神龙公司申请并且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兆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神龙公司先行垫付保全申请费2170元。 以上事实有神龙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视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发票、送货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和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本案中,案涉票据最后持票人强龙公司依法享有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向承兑人兆基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向其直接前手神龙公司发起追索,神龙公司向强龙公司清偿票据金额后,即取得了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的权利。现神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承兑人)兆基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要求兆基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30万元为本金,自汇票到期之次日即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神龙公司向最后持票人出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可视为神龙公司已经向强龙公司清偿票据债务,对兆基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5元,由被告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