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贞丰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5民初1906号
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地:广东市番禺区化龙镇谭山村工业二路自编10号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贞丰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白层镇毛安村糖桥路。
法定代表人:高文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冯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贞丰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贞丰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因涉案纠纷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暂时无法查清,将另行法律手段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8元,减半收取14324元,由原告广州市糖安轻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