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明珠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保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铭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
诉讼代表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担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柱,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卧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潮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玲,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5。
法定代表人:冈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90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杰
审 判 员 梁 琦
人民陪审员 邵蕙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