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3民初990号
原告:***,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7784671E。
法定代表人:金宝奇。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7日,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