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执异10号
案外人:姚利华,女,汉族,1973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7784671E。
法定代表人:金宝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347。
法定代表人:陈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利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姚利华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世纪天成小区1栋2102室房屋,该房屋是其母亲陈宝莲(已死亡)的拆迁安置房。在查封前已经与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清全部房差价,并已装修后入住。申请人姚利华是案涉房屋的唯一继承人,申请排除对世纪天成小区1栋2102室房屋的查封。申请人姚丽华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陈宝莲的死亡证明、公证书、房款结算手续等材料。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对异议申请没有回应意见。
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世纪天成小区拆迁还原房工作于2010年开始,因各种历史原因导致2019年申报世纪天成办证材料时影响办证。公司由于自身经营原因,导致大部分业主不能办证,2019年将世纪天成小区作为遗留小区申报,解决世纪天成项目未办证业主的办证问题。此次部分拆迁户房屋查封导致不能及时办证,该户为其中被查封房屋之一,为缓解矛盾,公司未通知该户业主来公司换取办证的相关手续。
本院查明,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世纪天成小区项目时,拆迁陈宝莲名下的[私]房字第1-2-20599号房屋,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还原房屋为世纪天成住宅1栋2102室,产权证号为淮南市房地权证田家庵区字第2015002330号-60号。本院在受理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9月12日查封该房屋。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继续查封该房屋。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称该房屋面积差价已经补齐,并于2015年6月13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姚丽华提供的死亡证明、公证书等显示陈宝莲因病于2019年3月28日死亡,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2021)皖淮正公证字第5083号公证书证明案涉房屋由其女儿姚丽华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案外人姚丽华提供了原房屋产权证书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书等,证明其作为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继受人。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房屋的,应予支持”可知,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房屋取得享有优先权。其享有的优先权是建立在丧失原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的特殊权利,实质是对原房屋所有权保护的一种延伸,许可作为被拆迁人陈宝莲的权利继受人,依法对案涉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世纪天成小区1栋2102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钱 添
审 判 员 朱启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心乐
书 记 员 王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