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与陕西极东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00112民初6027

 

原告: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惠恩,总经理。

被告:陕西极东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启飞。

原告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极东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20204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