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惠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

本院受理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4475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91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1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向房产、银行、工商、互联网、车辆、证劵、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李更生 
审判员 米展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贾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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