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赵惠恩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陕7102行赔初33之二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解家村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5号蔚蓝国际机电市场二期1C035、1D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因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江海
代理审判员白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