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赵惠恩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陕7102行赔初33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5号蔚蓝国际机电市场二期1C035、1D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白敏
代理审判员江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